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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認為,把豬肉充當羊肉販售,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涉及產地、產品雙重假冒,可處刑責,同時涉及刑法意圖欺騙他人等罪,主管機關應儘速查辦移送,並公布進口美豬流向、豬肉來源標示,以及萊克多巴胺含量檢驗結果等資訊,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提供民眾充分資訊以做選擇。
另外,消基會指出,政府於民國110年宣布符合殘留標準的美國萊豬輸入時,承諾「從海關到廚房為消費者把關,並實施源頭管理、輸入查驗、清楚標示、追溯追蹤與市場稽查等管制措施,要求嚴格標明豬肉來源」,因此也應公布相關措施執行成效。(編輯:管中維)1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