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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經常詢問「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二、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的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的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四、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的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五、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的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勞動部補充說明,過往曾有銀行主管要求行員提前到班,準備迎接客戶,有些主管甚至會以做早操、撿垃圾等名目,要求勞工提早到班,不論勞工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後加班,或在工作時間之前提早到班,只要是在雇主要求下,超過原來正常工作時間就算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勞動部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