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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今(5)日在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通局長葉昭甫在會中指出,過去為鼓勵使用電動車,給予公有停車場停車優惠,但截至7月底,台中電動車已6718輛、機車也有9萬2748輛,市府推動一定比率電動車停車格位時,也要顧及非電動車停車需求。
除了公有停車格未來可望收費,台中市停車管理處表示, 231席充電車格7月起已實施收費,採第1小時新台幣20元,第2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各式證件及車種依公告費率收費,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
此外,現行規定停車費繳費期限30天,葉昭甫表示,期限過長導致民眾常忘繳,徒增催繳作業行政費用及民眾支出,草案也將期限減至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