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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也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全教產指出,不管是7天或14天,對於許多教師而言,均嫌天數不足,故有「長照假」的需求,更甚者,需要「有薪長照假」。
目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法令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60計算」,行政院於110年7月1日起又有「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的政策。
全教產指出,也就是說,公教人員育嬰假前6個月有相當於6成本俸的津貼,有助於購買嬰兒的尿布、奶粉等,但是侍親假卻沒有,但老人也同樣需要尿布、奶粉,呼籲育嬰假的相關措施應是未來「長照假」可列入的配套選項。
全教產認為,照顧嬰兒也應照顧老人,政府應比照「育嬰假」、將「長照假」入法,若無法成為有薪假,也應比照「育嬰假」給予津貼,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發揮得淋漓盡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