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齡社會來臨!教團籲比照育嬰假 將有薪長照假入法

▲全教產今(6)日呼籲政府應比照育嬰假,將有薪長照假入法。(示意圖/shutterstock)
▲全教產今(6)日呼籲政府應比照育嬰假,將有薪長照假入法。(示意圖/shutterstock)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台灣已於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2026年老人占比將達20.8%,準備進入「超高齡社會」,隨之而來的就是長期照顧需求,許多勞工反映無法兼顧工作與照顧「爸媽或岳父母、公公婆婆」,急需「長照假」。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6)日呼籲政府,將「長照假」入法,若無法成為有薪假,也應比照「育嬰假」給予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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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產表示,接獲許多教師在內的受僱者反映無法兼顧工作與照顧長輩,需要請「長照假」,但目前教育部、勞動部對於是否將之訂定為「有薪假」,仍持保留態度,僅表示有照顧需求者,可先請「家庭照顧假」或「事假」因應。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也規定,「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全教產指出,不管是7天或14天,對於許多教師而言,均嫌天數不足,故有「長照假」的需求,更甚者,需要「有薪長照假」。

目前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法令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60計算」,行政院於110年7月1日起又有「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的政策。

全教產指出,也就是說,公教人員育嬰假前6個月有相當於6成本俸的津貼,有助於購買嬰兒的尿布、奶粉等,但是侍親假卻沒有,但老人也同樣需要尿布、奶粉,呼籲育嬰假的相關措施應是未來「長照假」可列入的配套選項。

全教產認為,照顧嬰兒也應照顧老人,政府應比照「育嬰假」、將「長照假」入法,若無法成為有薪假,也應比照「育嬰假」給予津貼,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發揮得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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