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諸慶恩翻案!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出爐

▲諸慶恩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圖/NOWnews資料照)
▲諸慶恩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已故銀行經理諸慶恩20多年前向富商翁茂鍾追債時,被控涉犯偽造文書、商會法,不過最近幾年,因翁茂鍾的筆記本流出,揭發他與司法高官、警察不當接觸,使得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諸慶恩恐被冤判,去年12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當年上訴不合法,撤銷公訴不受理判決,並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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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慶恩原為法商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負責資金調度、外匯操作業務。1999年間,諸遭一封匿名信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富商翁茂鍾的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法院作為擔保而吃上官司。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依偽造文書判處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商會法「不另為無罪諭知」。

2002年間,檢方對無罪部分上訴、諸慶恩對有罪部分也上訴,但2003年5月24日諸慶恩病故,最高法院因此撤銷二審判決,改判「原判決關於諸慶恩部分撤銷。本件不受理。諸慶恩之上訴駁回。」

由於2019年9月間、2020年6月間爆發翁茂鍾與司法人員間的不當往來事件,高檢署發現,諸慶恩案偵審期間,相關司法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高檢署研析後,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2021年聲請再審,但遭駁回確定。

去年12月,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認為高檢署當年的上訴,是依據諸慶恩的聲請而發動,上訴範圍僅及於判有罪的偽造文書罪,但《刑事訴訟法》規定此罪不得上訴,檢察官當年的上訴並不合法,以致最高法院錯誤做出不受理判決(第2項),是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

最高法院認同最高檢的見解,因此撤銷當年最高法院的不受理判決,改判「駁回檢方上訴」。

此法律程序,並不影響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部分,仍維持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確定。諸慶恩有罪判決確定,家屬可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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