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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蒐集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買票券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等不正方式大量取得票券此類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述違規事實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提供協助。
教育部說明,為有效杜絕加價販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行為,同時也建立檢舉獎勵制度,提高檢舉誘因,並授權訂定辦法完備相關程序及措施,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違規事實,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教育部指出,目前雖僅有少部分熱門運動賽事滿場,以及偶有媒體報導黃牛票爭議,政府仍應正視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管理規範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因此本次修法涵蓋行政罰及刑罰處罰規定,在違規事實的調查及取締上,可尋求警察機關協助,並輔以檢舉獎勵制度等措施,將有助於匡正亂象,回應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