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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聲請人是在修法前受傷提出申請,適用的是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的辦法,憲法法庭是將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的辦法判決違憲,讓聲請人得依法提起再審,或所屬機關也可依判決意旨撤銷原處分,給予適當補償。
石男於2017年12月6日奉命赴台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因後退轉身時不小心踩空台階摔跤,導致他右腳受傷骨折,石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1萬元慰問金,卻遭機關否准。
石男不服循序提起復審、行政訴訟,用盡審級救濟後,主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有抵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