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公務摔傷討1萬慰問金未果 憲法法庭判發給辦法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與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左)與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秘書室的石姓書記,因執行公務時意外受傷,請領慰問金失一再碰壁,案件一路打到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28)日判決,母法《公務人員保障法》沒有違憲,但當時的子法卻加了限制,抵觸《憲法》對人民服公職權的保障意旨,屬違憲。該判決協助石姓書記可據此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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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表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在2021年4月16日修正,修正後的規定,已將「意外」的定義放寬,不再限於須有外來危險因素介入,也不因單純個人疏失即不發給慰問金,現行辦法已無憲法爭議。

只是,聲請人是在修法前受傷提出申請,適用的是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的辦法,憲法法庭是將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的辦法判決違憲,讓聲請人得依法提起再審,或所屬機關也可依判決意旨撤銷原處分,給予適當補償。

石男於2017年12月6日奉命赴台北市大安區國有房屋現場履勘時,因後退轉身時不小心踩空台階摔跤,導致他右腳受傷骨折,石向所屬機關申請核發1萬元慰問金,卻遭機關否准。

石男不服循序提起復審、行政訴訟,用盡審級救濟後,主張《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2018年6月27日修正發布的《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第1項,有抵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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