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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表示,因黃惠玟向她提議辦公室缺乏資金購買物資、設備,詢問她願不願意挪做零用金使用,黃女會告知她要捐多少,要不要捐,由她自行決定,捐出後要怎麼用,也是她決定,高虹安無權決定;至於可不可以購買起訴書所指的物品,她並不清楚。
對於檢察官指控,高虹安跟黃惠玟「謀議」,高虹安「明知」等字句,王郁文認為,高的認知狀況,她不清楚,且她只有跟高虹安、黃惠玟在薪資上有接觸,另2位助理沒有,怎會把她跟大家列為共犯呢?
王郁文的律師也主張,當預算進入王郁文的薪轉戶,就是私人財產,王郁文有自由處分的權力,包括捐贈,但檢方的指控,已將層級拉高到《預算法》是有問題的吧?而且,王郁文是在薪資入帳後,由黃惠玟告知要如何調整酬金,時間點不同,款項性質也就有所不同,因此想聲請傳喚高虹安、黃惠玟同庭作證。
不過,公訴檢察官僅聲請黃惠玟,否決傳喚高虹安,理由是根據雙方主張及卷內事證,實際和王郁文聯絡的都是黃惠玟而非高虹安,認為沒有傳喚必要。
庭末,法官諭知候核辦,並由合議庭評議後決定傳喚名單,王郁文則在律師陪同下離開法院。另外,北院則訂10月11日,下週三傳喚高虹安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