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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依上開管理辦法及令釋規定,經指定為D-SIBs者,應自被指定之日次年起,分4年平均提列2%額外法定資本要求及2%內部管理資本要求,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及每年辦理並通過2年期之壓力測試。
目前6家D-SIBs之資本適足比率均符合當年度之最低資本要求,金管會及存保公司已就D-SIBs所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完成審核工作,並函請其就修正後之內容併同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相關資料函報本會;另D-SIBs於112年申報第二支柱壓力測試之結果,均符合兩年度之合格標準。
D-SIBs在金融市場係具有領導性地位之銀行,金管會期許6家D-SIBs能為金融穩定承擔更多責任與使命,在業務面、行為面、公司治理面能全面帶動提升金融業經營之穩定性及健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