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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指出,前台中市交通局林良泰局長,卻於擔任都市設計審議等相關委員時,為了推動「共享停車位」這個理念,要求開發商一定要把共享停車位納入其建築設計,不然就不通過交通影響評估;這不僅延宕許多開發商的開發時程,被耽誤的成本恐轉嫁給所有權人或消費者,且已有開發商乾脆退出,不來台中投資了。
李中表示,任何可能限制人民權利或加重人民義務的事項,都需要經過立法程序,共享停車位這個概念,目前只是個別學者的芻議,政府並沒有推出政策或經議會通過法規。
李中進一步指出,當年大遠百與新光三越在同一街廓且同以市政北七路為停車場出入口,其量體之大可以通過交通影響評估,而現今多數開發商的開發量體都沒有超過大遠百,多數都只有一、兩百戶(約千人),卻被要求要設共享停車位才能通過交通影響評估,交通局不要雙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