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購物節!網路賣家小心被國稅局盯上 銷售達標記得辦稅籍登記

▲雙11購物節衝買氣同時,國稅局也提醒,網路賣家應注意營業稅問題,若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應辦理稅籍登記。(示意圖/Pexels)
▲雙11購物節衝買氣同時,國稅局也提醒,網路賣家應注意營業稅問題,若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應辦理稅籍登記。(示意圖/Pexels)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雙11購物節已如火如荼展開,各網路賣家也推出眾多優惠,吸引消費者上門購買。不過,財政部今(8)日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即貨物銷售達新台幣8萬元、勞務達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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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有別於一般有實體店面的營業人,財政部規定個人以營業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可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降低徵納雙方成本,但若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舉例,王小姐在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在111年10月開始於網路平台銷售服飾,10月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同年11月間為迎接雙11購物節舉辦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購買,銷售量爆紅,當月銷售額即有50萬餘元,已達起徵點。後來,國稅局查獲王小姐111年11月至112年6月間銷售額合計817萬餘元,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20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賣家以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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