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這樣算!6成7勞工無酬加班 責任制有加班費、只給補休違法

▲《NOWnews今日新聞》民調指出,6成7勞工無酬加班也沒補休,勞動部表示,強迫換補休違法、提早到班也要給加班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NOWnews今日新聞》民調指出,6成7勞工無酬加班也沒補休,勞動部表示,強迫換補休違法、提早到班也要給加班費。(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你也在做功德嗎?《NOWnews今日新聞》日前進行網路民調,發現有66.67%民眾最近1年是否曾經無酬加班過,無加班費也無補休;28.04%公司不發加班費也不給予補休、27.1%一律給付加班費、11.21%一律給予補休。但勞動法令規定,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提早到班也要算加班費,若雇主違規,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NOWnews今日新聞》整理出7大違規樣態以及加班費算法,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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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讓民眾無酬加班、多數公司都違法

對於民眾沒領到加班費也沒補休的原因,《NOWnews今日新聞》民調結果指出,36.45%為責任制無法申請;18.69%為公司不成文規定,不給加班費也沒補休;10.28%屬於工作多,沒時間補休;6.54%上班族害怕影響考績、升遷、獎金或被解職而不敢申請;還有5.61%不想被認為工作缺乏效率而不申請。

進一步詢問公司對於加班的給付方式,有29.91%的民眾表示,公司可選擇加班費或補休;28.04%不發加班費也不給予補休;27.1%一律給付加班費;11.21%一律給予補休;3.74%平日給付加班費,假日給予補休。

而民眾最喜歡的加班給付方式,48.6%都喜歡、44.86%喜歡都給加班費、僅6.54%喜歡補休。

7大違規樣態一次看

1、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2、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的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3、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的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4、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的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5、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的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的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6、提早到班也要給加班費

勞動部說,過往曾有銀行主管要求行員提前到班,準備迎接客戶,有些主管甚至會以做早操、撿垃圾等名目,要求勞工提早到班,不論勞工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後加班,或在工作時間之前提早到班,只要是在雇主要求下,超過原來正常工作時間就算加班,依法必須給予加班費。

7、責任制也有加班費

1111人力銀行公關經理曾仲葳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責任制是為了特殊產業及狀況,得以有彈性的工時,才能使用,依據《勞基法》第84之1條規定,須為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才能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但台灣很多公司都濫用責任制,甚至以此為由,不給加班費。只要超過書面契約所約定的正常工時之外的時間,老闆還是要依勞基法規定給勞工加班費。

另外,勞工須注意,明明不是責任制規範的職業,老闆卻要求使用責任制;老闆僅有口頭說或簽約,但沒有如實報請核備就實行責任制;不依照合約,讓勞工超時工作;超時工作卻不依法給付加班費,都屬於違法行為。

加班費這樣算

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1、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3、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是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例假出勤工資:
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勞動部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民眾可多加利用。另外,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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