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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紛紛回應「年後可以考慮轉職」、「不發年終的公司我基本上是不會考慮」、「如果真的需要這份工作那也沒辦法,有本事可以跳槽的話,找一家會發年終的吧」;而也有人分析「就先跟你說破了,老闆不發年終完全不違法」、「年終本來就不是公司應該要發的,屬於獎勵性質的薪資,不能接受就離職囉」。
事實上,每年到了這個時候,總是會有年終好少、沒有年終的上班族出面哀嚎,但根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所以公司就算不發年終,也不算是違法。
但有特例就是,不同於一般月薪的經常性給與,年終獎金屬於恩惠性給與,如果說勞資雙方契約中有明文約定「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的情況時,就屬於經常性給與的範疇,這時候如果老闆不發年終的話,勞工就可以主張違反勞動契約哦!所以按照該網友說法,老闆到底能不能不發年終,還要要看勞資雙方契約當初到底是怎麼談,如果沒有以上情況,該老闆並不會違反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