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黃另指控,檢評會2023年5月5日約詢她,在她尚未踏離會議室之前,張姓記者就已經即時報導,黃錦秋在約詢時否認去過「88會館」,也沒接受招待,且出門吃飯會自帶35年的約翰走路藍牌等,質疑檢評會有委員被滲透,對張姓記者提告涉嫌妨害秘密罪。
北檢偵辦時,簡姓記者辯稱,他不記得有加入該警政記者群組,並沒有發送該則訊息,但檢察官認定是簡男卸責之詞,不採信簡男說法,但因難認簡男有誹謗主觀犯意,因此不起訴。
至於張姓記者辯稱,他在業界有聽說黃錦秋在宴席中喝藍牌,因此猜測她在檢評會的答辯內容,應會強調她沒有接受招待;檢方認為,縱使張姓記者穿鑿附會,自行臆測,未經查證即報導該則新聞,並非妥適,但尚難構成妨害祕密罪,同樣不起訴。
黃錦秋不服聲請再議,其中,高檢署認為,黃錦秋偵查中自承,在任職警政署政風室期間,曾參加警政署餐敘,會準備35年約翰走路藍牌酒類,已為特定多數人知悉,記者自消息來源得知此事,即非難以想像之事,也查無張姓記者竊聽檢評會開會過程的積極證據,難據以妨害秘密罪責相繩,認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張姓記者確定不起訴;至於簡姓記者不起訴則被發回北檢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