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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詢問,若自己工作滿1年、未滿3年,離職預告期是20天,那想在2月29日離職,假設她在2月7日申請離職,其中包含過年跟請特休,這樣是有滿20天的嗎?
網友們回答,「離職日2月29日(本日要上班),往前推20天,於2月9日前提離職就可以了,7天的特休,可以請假21日至23日,26日到29日,換句話說,你2月21日開始就不用去上班了」、「你就說那7天全部放在離職前就好啦,29號走人,你就29-7,變成22號走人,很多人都是這樣做的」。
網友也力挺原PO,不要被主管情緒勒索,「就算你留到他找到人,公司也不會感謝你」、「反正都要走了,管他們怎麽想,不管怎麼罵你沒良心,都是你離開這家公司後的事了」、「千萬不要有罪惡感,主管最喜歡用這招PUA」。
也有網友分享自己經驗,「我1月中申請離職,這週開始特休10天到過完年那週,過年後繼續休假,最後1天再去辦離職」、 「我還打算提離職後把特休跟有的沒的假都用掉,直接整個月不用上班」。
據《勞基法》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勞工工作滿3年便可終止契約,但須在30天前預告雇主。若為不定期契約,勞工若想終止契約,工作3個月以上但未滿1年者,應在10天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但未滿3年者,得在20天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則須在30天前預告。
除此之外,離職預告期必須要在離職預告期「前1天」提出,「離職日」是在離職預告期「後1天」,但預告期包含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而且只要確認雇主有聽懂並了解你要離職這件事,不管離職預告口頭上講或傳訊息、白紙黑字通知都可以,只需要「告知」雇主,並不需要雇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