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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來說,為什麼老外愛說現在中國大陸的社會還是個「前現代化社會」?不是依據其科技程度或工業化程度,不是依據其國民的人均收入,也不是依據其軍力大小,而是所有去對岸做過生意的人都知道,那就是個依賴身份地位,決定權力大小,再決定事情放不放行,案子得不得得到審批的社會。西方社會的法令規範,是你只要合於規定,就可以通過。但在中國,你得得到官員的同意,而這個同意不見得來自於你的提案合不合理,或合不合法,而來自官員個人的喜好或厭惡程度,而且下一個官員還不一定認可。「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便是身份社會的主要特徵。
所以,當立委強調「質詢是上對下」,立委可以任免官員時,她想強調的是「身份」、「地位」的高低之別,是典型的身份社會思維。當首長想政治安撫原住民召委時,她認的是對方的原住民「身份」,而不是爭論報告名稱不妥的道理。當藍營爭取陸配比照外配四年可入籍時,腦中想的是對此一族群特殊的施以恩惠,以爭取其支持,而不是與外配的權利義務同等比照。舉例來說,外配要考試,要放棄原有國籍,家人依親須有嚴格限制…,但對陸配的規範遠較寬鬆。綠營的反擊也是膝反射式的,先潑一桶紅墨水再說。然若從「契約」角度出發,對外配入籍的種種規定,是在考核其對這個國家的「認同」,而「認同」是歸化為一國國民的基本條件。想歸化為美國人,一樣要通過一系列考核。或者,像法國外籍兵團一樣,服役滿五年,可以取得法國國籍;去烏克蘭參軍一年,在高強度戰場上服務一段時間,也可取得烏克蘭國籍。這是用對此國家的貢獻,來認定其對國家的「認同」。
「藐視國會罪」也是同樣的問題。立法權與行政權,本是三權分立中平等的權力行使,即使在五權憲法中亦同。藍委援引美國國會也有藐視國會罪,但實務上此罪多用於證人拒絕接受國會聽證會傳喚,例如川普的顧問納瓦羅,因拒絕到聯邦眾議院特別委員會作證以配合2021年國會大廈遇襲案調查,遭判4個月有期徒刑。換言之,國會擁有聽證權後,「藐視國會罪」才取得類似法庭審理的定罪依據。否則,官員回嘴、爭辯、拒絕提供機敏資料、改個專案報告標題,隨便一個理由都可能被告,立委可以隨意對官員大小聲,但官員不可回嘴,那就使國會成了行政院的上級機關,那是一種「身份」的大小號界定。而不是「契約」精神那種,甲方據理質詢,乙方依理誠實回覆。如果官員不據實以告,呼攏過去呢?開聽證會啊!所以,我是贊成立法院有聽證會制度的,但這與藍營所提的藐視國會罪,仍有相當差異。
就現行法令而言,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闡明,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同解釋文也說:「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意思是,行政機關基於業務機密,尤其洩密可能導致不可控的後果,官員可以不回答立委質詢,例如: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事務…。立法院的調查權,現在僅限於調閱權,但司法調查中的案件,不可被調閱,所以立委提案調閱金門海巡查緝走私船的資料,恐怕什麼也調不到。如果立法院要建立聽證會制度,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還是得列清楚,否則會跟罷免制度一樣,立法通過降低門檻,卻後患無窮。
簡單講,法律制度,應是誰執政都一體適用的長久規範,而不是一時得勢搞死對手的工具。現今許多亂象與問題的根本,在於我們的政治人物與政治體系,仍未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意識轉換。官大一級壓死人,票多一張搞死你,才是多數政治人物心底的價值標準。但若我們意識到,一個現代化民主自由社會,必須是一個基於「契約精神」所組建的社會,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只是基於職責,有不同的角色扮演,所以沒必要互相欺負,證明誰比誰高一級。而社會中的每個人,也是基於契約精神,依其本職學能做好手邊的工作,培養出「匠人精神」,這個社會才能步入正常運轉。也許,這才是這一代的政府與政治人物們,更該進化與修練的功課,讓台灣完成「從身份到契約」的轉換,脫離前現代社會的糾葛,步入真正現代化的民主自由社會。
●作者:吳崑玉/專欄作家、前親民黨文宣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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