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郵輪已逐漸成為消費者日益受歡迎的旅遊方式,台灣郵輪事件頻繁。消基會指出,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失當,賠償措施與消費者所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並呼籲「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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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提到,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失當,賠償措施與消費者所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消基會檢視資料發現,短短近一年內發生了三起郵輪機件故障事件。首先,歌詩達郵輪在2025年7月9日因機械故障導致部分房間停電、冷氣壞掉,後續行程大亂且無法事先調整,影響了乘客的旅行體驗。

歌詩達郵輪莎倫娜號引擎發生故障,最終協調的結果是賠償乘客每人200美元、免收這趟的服務費,並約定於明(2026)年底前再搭該郵輪可抵100美元。更早之前,歌詩達莎倫娜號在2025年4月8日也因船隻機械故障延誤返港。

而榮耀號(MSC)在2024年12月6日則發生引擎故障滯留日本那霸,最終導致航程被取消。雖然郵輪公司負責安排接駁航班送旅客返回台灣,但對於已支付的船票費用卻只退還全額的2萬2千元,並且對於繼續留在日本或是到海外的賠償標準也不盡合理。這樣的賠償措施讓許多乘客感到不滿,認為郵輪公司應該承擔更多責任。

▲MSC地中海郵輪「榮耀號」因引擎故障導致1800人滯留沖繩,因需求大增,4大國籍航空機票一度漲價仍售罄,受影響旅客迅速返台恐有難度。(圖/記者蕭涵云攝)
▲MSC地中海郵輪「榮耀號」曾因引擎故障,導致1800人滯留沖繩。(圖/記者蕭涵云攝)
在這些事故中,郵輪公司往往以「特別協議」為由,限制消費者的權益。例如,歌詩達郵輪的特別協議書中,郵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以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情況發生,郵輪公司及旅行社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對於消費者取消行程的費用規定卻極為嚴格,甚至在出發前14天內取消者,將面臨全額團費的損失;榮耀號(MSC)則規定出發前15天收取100%船艙費用。這樣的條款對於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單方面的不利條件,缺乏合理的彈性與保障。

旅客取消行程(解除契約)需繳交行政規費   日期與費用一次看

依照現行「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客於旅遊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按下列情形賠償旅行業之損失: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5%。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1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2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30%。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1日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50%。
▪️通知於旅遊開始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郵輪旅遊行程以外費用100%。

消基會提到,相比之下,郵輪業者的規定不僅違法,且對消費者極為不友善此外,郵輪公司在合約中設置了各種限制條款,使得消費者在面對突發情況時無法靈活應對。例如,歌詩達郵輪的特別協議書中要求消費者在出發前64天支付全額團費,榮耀號(MSC)則規定45天內要支付全額費用,若未能按時支付,將面臨艙位被轉售的風險。

目前,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多係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惟該協議書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不符之情形。因此,交通部指出,為保障旅客權益,正進一步完善郵輪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機制,草案目前在部內審議,預計暑假前完成。

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消基會主張:同樣是出國旅遊,理應受同等權益保護,「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進行調整。

消基會認為,各個賠償措施皆過於傾斜向業者,不利消費者。也可以看出目前郵輪故障案件所提供對消費者補償方案明顯劣於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對消費者之補償,且郵輪業者所提供者除極低額補償外(如歌詩達號50美金),多為再次消費之減價方案,但消費者未必會再次搭乘。

消基會呼籲郵輪公司  應修正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單方面「特別協議」

📍針對郵輪一再發生事故,消基會呼籲:

針對郵輪公司

一、郵輪公司應加強對郵輪的維修與檢查,確保船隻的安全性,並將維修記錄公告周知,讓消費者知悉。

二、郵輪公司應遵循相關法律規範,確保消費者擁有三天契約審閱期。

三、必須修正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單方面「特別協議」。

四、郵輪公司應在合約中明確列出所有可能的風險,並在事故發生後,能夠迅速處理乘客的賠償請求,

針對交通部

一、「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儘速進行調整

二、交通部應該加強對郵輪公司與旅行社的管理。

三、透過建立健全的管理機制,使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有管道尋求幫助

四、消基會呼籲應加速審查「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訂工作。


針對消費者

一、消費者自身應加強對郵輪旅遊的了解。

二、消費者應慎重執行契約審閱期,尤其是對郵輪公司的「特別協議」應仔細閱讀合約條款,了解各項規定,特別是有關取消政策及賠償措施的部分。

三、消基會強調,郵輪公司在追求利潤的同時,必須更加重視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