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時任桃園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追緝酒駕時開槍,誤擊後座女乘客致死,被桃園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遭死者家屬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被駁回,檢方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曾沛恩無罪確定。
全案因由,民國109年3月27日晚間,時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曾姓副所長巡邏時,攔查涉嫌酒駕吳姓男子,遭吳男拒檢駕車衝撞,遂朝車輛連開5槍,其中2槍誤擊後座楊女大腿、小腿及後背,致楊女送醫不治。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認定曾男用槍行為符合使用槍械範疇,判決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楊女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吳男當時已未再衝撞警方巡邏車,且曾姓副所長及他人生命及身體均未受到迫切危害,使用槍械行為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及比例原則。
一審判決,桃園市府應賠償楊女父親35萬3712元、楊女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4716元、楊母99萬4617元、楊女小孩各128萬5384元、147萬2820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高院認為,吳慶文兩度倒車撞擊巡邏車,屬妨害公務罪現行犯,且在狹小巷弄中高速行駛,曾沛恩下車欲逮捕吳慶文時,吳在狹巷內第三次倒車,曾聽見吳踩油門的聲音,合議庭認為可使用槍械,且是向下射擊,位置壓低在車輛下方,目標非車內的人,而是輪胎。
高院指出,曾沛恩既然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不能因為他的射擊造成死亡結果,就推斷他不是合理使用槍械或有過失,由於用槍行為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因而符合警械條例規定,並無不法。高院據此認為家屬求償主張無理,今天改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不用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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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最高法院認定曾男用槍行為符合使用槍械範疇,判決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楊女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一審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吳男當時已未再衝撞警方巡邏車,且曾姓副所長及他人生命及身體均未受到迫切危害,使用槍械行為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及比例原則。
一審判決,桃園市府應賠償楊女父親35萬3712元、楊女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4716元、楊母99萬4617元、楊女小孩各128萬5384元、147萬2820元;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高院認為,吳慶文兩度倒車撞擊巡邏車,屬妨害公務罪現行犯,且在狹小巷弄中高速行駛,曾沛恩下車欲逮捕吳慶文時,吳在狹巷內第三次倒車,曾聽見吳踩油門的聲音,合議庭認為可使用槍械,且是向下射擊,位置壓低在車輛下方,目標非車內的人,而是輪胎。
高院指出,曾沛恩既然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不能因為他的射擊造成死亡結果,就推斷他不是合理使用槍械或有過失,由於用槍行為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因而符合警械條例規定,並無不法。高院據此認為家屬求償主張無理,今天改判桃園市政府、八德分局不用賠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