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吉安鄉一名吳姓女子2023年4月,行走在干城二街與干城三街路口時,被路面釘子絆倒,造成左腳髕骨閉鎖性骨折,行動不便長達一年。吳女認為吉安鄉公所道路管理疏失,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131萬元。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鄉公所應賠償52萬多元,公所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近日審理後認為上訴無理由,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鄉公所敗訴確定。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花蓮縣吉安鄉吳姓女子112年4月初行經干城二街與干城三街路口時,不慎被路面釘子絆倒,造成左腳髕骨閉鎖性骨折及左大腿肌力萎縮。經手術治療後,她需依靠輔具、柺杖或助行器行走至少3個月,且需專人照顧1個月,受傷肢體在復原期間不得負重工作,並須持續關節復健至少1年,導致吳女一年內無法工作,因此,她向吉安鄉公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包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在內的133多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鄉公所應賠償52萬9148元。鄉公所不服上訴,主張道路建造時並未將釘子釘入,且不清楚釘子何時、由何人置入;該道路已有定期巡查與養護,露出路面的釘子極小,難以期待巡查人員即時發現並排除。公所認為對道路設置及管理並無疏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

法官還提到,釘子突出於路面邊線外,占用道路面積極小,且顏色與柏油路面相近,不容易被發覺,用路人一般行進中也不會低頭察看,縱使白天光線充足,仍難注意到釘子存在。因此,法院認為,鄉公所事發時應無法發現釘子,對此事故並無過失,可不負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指出,公所在道路設置或管理上確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定釘子突出路面造成吳女受傷,已符合國賠法第3條第1項公有設施管理欠缺要件,因此判決鄉公所賠償52萬9148元本息,維持一審原判,鄉公所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