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太子集團洗錢案,查扣在台資產約新台幣45億元,拘提天旭科技負責人昱棠、人資主管辜淑雯等25人,原本列聲押名單的「和平大苑」豪宅總管凃又文,被法院裁定30萬元交保,北檢不服,10日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裁定駁回確定。
北院認為凃又文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依卷內事證,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審酌後認為無羈押必要,裁定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高院指出,北院的裁定並無違誤,應該維持。
高等法院指出,被告凃又文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經審酌各情,亦無羈押必要,而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核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
高等法院指出,檢察官提起抗告雖指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且被告確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然依被告到案後情狀及卷內相關事證情形,被告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且原審諭知之強制處分,對被告而言亦有相當強制性,堪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故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了解,太子集團近年不僅在新加坡與台灣置產洗錢,主席陳志也疑入股菲律賓知名賭場「玖鼎集團」,新加坡警方上月31日宣布沒收太子集團名下1.5億新幣資產(約新台幣36億元),理由是陳志在柬埔寨操縱大規模「殺豬盤」詐騙集團,並曾在新加坡大量投資,期望獲得永久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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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指出,被告凃又文涉犯參與犯罪組織、洗錢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依卷內事證,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經審酌各情,亦無羈押必要,而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核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
高等法院指出,檢察官提起抗告雖指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且被告確有串證、滅證及逃亡之虞,然依被告到案後情狀及卷內相關事證情形,被告並無串證或滅證之虞,且原審諭知之強制處分,對被告而言亦有相當強制性,堪為羈押之替代手段,故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了解,太子集團近年不僅在新加坡與台灣置產洗錢,主席陳志也疑入股菲律賓知名賭場「玖鼎集團」,新加坡警方上月31日宣布沒收太子集團名下1.5億新幣資產(約新台幣36億元),理由是陳志在柬埔寨操縱大規模「殺豬盤」詐騙集團,並曾在新加坡大量投資,期望獲得永久居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