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毒駕,交通部修訂法規,可對車輛駕駛使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全程共3大程序,要告知受試者檢測流程,並全程連續錄影,若駕駛拒測,可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近年來毒駕頻傳,交通部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自19日起實施,對車輛駕駛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者,其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
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1. 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2. 告知受測者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有效期限、檢測流程、檢出結果判讀方式及有效判讀時間。
  3. 因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檢測失敗 ,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交通部說明,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實施第一項檢測,檢測出車輛駕駛人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製單舉發。

交通部也說,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汽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2分之1。
    (四)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