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不少人都認為,繼承農地可以不用繳遺產稅。但律師李永然在《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一書中揭露,杜先生繼承了養父總遺產淨額超過5300萬元的農地,國稅局最終核定對他課徵1860萬元的遺產稅,他一路打行政訴訟,最終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指出,繼承農地免遺產稅的關鍵在「共同繼承人」,認定國稅局的課稅行為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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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的案例發生在民國80年間。他主張根據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農地若由「能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應全數扣除土地價值,免徵遺產稅,但未獲國稅局同意。他一路打行政訴訟,最終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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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先生主張,農地由能自耕者繼承應免徵遺產稅,但未獲國稅局同意。他一路打行政訴訟,最終聲請大法官解釋。(示意圖/取自Pexels)
大法官釋字375號揭密:關鍵在「共同繼承人」

針對此案,大法官會議於民國84年做出釋字第375號解釋,認定國稅局的課稅行為並無違憲,關鍵在於立法者制定優惠條款的目的。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的規定,農地免徵遺產稅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共同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能協議由其中一人繼承,以避免農地因多人繼承而分割過細,阻礙農業發展

大法官解釋指出,如果繼承人僅有一人時,農地根本沒有因繼承而被分割或變成共有的疑慮。既然沒有農地被分割的問題,自然就沒有動用「免稅」這種租稅優惠來進行「鼓勵」的必要

因此,法律條文所指的「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指的是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透過協議指定一人繼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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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免徵遺產稅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共同繼承人」有兩人以上時,能協議由其中一人繼承,以避免農地因多人繼承而分割過細,阻礙農業發展。(示意圖/取自Pexels)
立法精神曝光:防農地「越分越小」才給優惠

李永然在書中表示,大法官的解釋明確點出,該免稅規定是一種「鼓勵性」的租稅優惠措施,其制定目的旨在擴大規模農業生產,禁止農地被分割或移轉為共有

法律的精神是,「如果你們家有多人要繼承,但你們願意為了農業發展而犧牲權益,協議由一個人來繼承,那國家就給你們免稅優惠」。但如果繼承人本來就只有一個,沒有協議的必要,就不能適用該項優惠

也就是說,農地的繼承人如果只有一人,雖然他繼續耕種農地,仍必須依規定繳納遺產稅,此規定合憲

時代變遷:現今更重「農地農用」,企業也能買

不過,李永然也指出,現階段的農業發展,更重視「農地是否實際用於農業生產(農地農用)」,因此承受者已不再有自耕農的限制,企業法人也能購買農地。這也讓當年的釋憲案及相關法規,面臨與時俱進的調整空間。

資料來源:《不動產不是你說了算》、大法官釋字第375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