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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的妻子徐慧諭也是本案被告,北院合議庭在交保裁定中特別要求陳歐珀不得與徐慧諭有任何探詢案情之行為,也不准與其餘同案被告、本案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的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合議庭審酌陳歐珀的犯罪情節、地位、訴訟進行程度、身體狀況、資力等因素,認為如果要他提出500萬元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他形成足夠的心理壓力及拘束力,可作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沒有續押的必要。另外一併裁定陳歐珀自停押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命令他定期向本院報到及遵守接受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也要求陳歐珀不能接觸、騷擾、恐嚇或者對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尚未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的證人探詢案情,如果陳歐珀違反裁定相關命令,就構成可以重新執行羈押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