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確保人工生殖醫療品質、女性生育健康與人工生殖子女權益保障等,並開放女性同婚伴侶、年滿18歲的單身婦女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但脫鉤代理孕母,該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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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指出,為讓國人願生及能養,政府持續且積極推動各項政策,結合公、私部門之力量,配置資源與支持措施,營造育兒友善的社會環境。行政院於兼顧人工生殖子女利益及婦女生育健康下,函請立法院審議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以支持與協助國人完成生育願望。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表示,此次修法,是為了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的理念,將未婚女性以及同婚女性納入適用的對象,平等對待其經營家庭生活的權利,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的保護,明確規範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並完善母子權益與家庭支持體系,確保每個家庭都可以在法律的保障之下平等的發展。鄭麗君指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人工生殖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升人工生殖機構醫療品質與管理:

強化人工生殖機構管理與規範,並授權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以滾動調整管理規範。另增訂手術及侵入性治療之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強化生殖細胞之捐贈及使用管理規範。

二、 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一) 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欲受術對象於實施人工生殖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人工生殖機構需確認欲受術對象經評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相關醫療服務,以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於穩定及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二) 維護人工生殖子女血緣認知權: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此外,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

(三) 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以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修正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規定,以使其親子關係更加穩固。

三、 維護婦女生育健康:

讓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並增訂人工生殖機構先檢查及評估已滿45歲的高齡婦女,確認她們適合懷孕生產以後,方提供她們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服務。

衛服部指出,近年來,政府推動多項維護兒童及婦女健康的政策及配套措施,完善兒童及孕產婦的健康照顧服務網絡,亦就不孕夫妻提供經費補助。爲支持有生育意願的國民,從兒童權益、醫療品質、社會需求等面向通盤檢討,並參酌歐美國家經驗,研提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以維護母嬰健康,並讓婦女享有平等經營家庭生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