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爆出監察委員私用公務車爭議,包含監委林郁容順路載子女、王榮璋去理髮店、蘇麗瓊牙痛就診。監察院紀律委員會調查報告出爐,分別對林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之處分、王為「促其注意」之處分,蘇麗瓊經院會審酌,尚合乎情理,難予苛責。監院表示,也促請本院秘書處從法規面與制度面檢討改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監察院指出,有關本院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全體委員共同調查「公務車案」,為求嚴謹,業經先期資料蒐整、調閱卷證、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提出說明,並辦理2次約詢相關人員、5次召開紀律委員會議審議後,完成調查報告初稿,於114年12月9日報請院會討論,復依據討論內容修正調查報告後,日前將該調查報告報請本院115年1月13日院會審議酌修文字後通過。

用公務車「接送子女」!林郁容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處分

監院指出,林郁容委員於114年5月26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至監察院附近接送其女,再至桃園機場接送其子後,返回臺北住處,已逾越一般合宜使用車輛範圍之認知,易使外界質疑監察委員形象,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3款規定,為「以口頭或書面於院會時道歉」處分。

搭公務車「去理髮」!王榮璋為「促其注意」處分

王榮璋委員於114年5月9日下午搭乘用車,途中先前往位於紹興南街之某理髮店理髮後,搭乘同車返家,此舉易受質疑,囿於清議,仍宜避免,因此院會決議依自律規範第3條、第17條第1款規定,為「促其注意」處分。

牙痛坐公務車就診!監察院紀律委員會:合乎情理、難予苛責

蘇麗瓊委員因牙痛需治療,於114年5月14日下午搭乘用車前往和平東路3段某牙科診所就診後,乘坐原車返回監察院處理公務,當日18時許下班返家,核其使用車輛之緣由,係因本院醫務室暫停服務之替代措施,目的在於避免執行中之公務因急病而中斷,具社會相當性,其使用公務車於法無違,尚且合乎情理,難予苛責。

監察院指出,對於公務車管理,因考量監委為特任職政務人員及行使監察職權所需,於「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第3點明定其使用車輛之用途,除公務需求事項外,尚及於安全考量及符合社會相當性之活動(含上、下班)。

監察院表示,監察委員屬特任職政務人員,執行監察職務具特殊性與保密性,工作內容涵蓋人權保障案件及調查案件之諮詢、約詢、實地履勘、輪值受理民眾陳情、參與各項會議、進行中央及地方巡察、處理調查報告⋯⋯等,其差勤管理與機關正副首長並無二致,合先敘明。

監察院指出,本案在法制面、派車制度面,顯然有應改善之處,又對於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適用範圍、「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及「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之沿革與適用、公務車可供上下班及符合社會相當性活動使用,未能及時對外清楚說明,致各界產生監察委員公器私用,正人不能正己之質疑,傷害本院形象。

監察院強調,相關法規扞格及內部管理疏漏之處,院會也決議相關單位應妥速檢討改善,力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