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羅廷瑋不滿陳姓民眾於2025年大罷免期間在臉書公開發文,提及羅過往遭前議員賴佳微控告性騷擾指控,認為已不實指摘並貶損其名譽,向法院提起民事求償新台幣51萬元並請求刪文。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姓民眾明確指出言論來源,且其言論為可受公評的合理評論,判決駁回羅廷瑋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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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男於114年5月6日以其臉書帳號發文「看賴佳微的發文真的感嘆,一個原本活潑開朗的市議員是怎麼變成如此傷痕累累,甚至對政治心生畏懼?加害者其實就是羅廷瑋。這個惡質的政客在大罷免搶下連署第一名真的是剛好而已,因為他就是這麼爛!「阿姨歹勢,我沒有吃那麼辣」「要我陪妳嗎?妳越講我就越要靠近。這些不只是言語,據賴佳微的指控,在議會的攻防上羅廷瑋用下體從背後頂賴佳微,一面講如上的垃圾話,非常噁心。但就像所有沒被判刑的性騷案例一樣,這些行為礙於蒐證不易,往往不見得能在法庭上取得公道。更惡質的是,羅廷瑋還用法律上的無罪持續攻擊賴佳微,把她塑造成一個濫訴的女生」。陳男並評論羅廷瑋在相關案件不起訴後,仍持續與賴佳微訴訟,形塑其為「濫訴者」。


羅廷瑋主張,該貼文編造不實內容,使外界誤認其曾對女性有不當肢體接觸,指賴佳微所提性騷擾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性騷擾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自不成立該罪」,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無中生有,已嚴重侵害名譽。法院審酌後認為,陳男於貼文中已明確標示「據賴佳微的指控」,屬轉述既有指控內容,並非憑空捏造;至於「塑造成濫訴的女生」等語,則屬個人意見與價值判斷,而非可證明真偽的事實陳述。


法官指出,羅廷瑋身為現任立法委員,屬公眾人物,其言行與品格本可受社會公評,尤其在罷免投票期間,政治性言論應受較高度的言論自由保障。法院也認為,陳男發文目的在於表達政治立場、呼籲民眾行使憲法權利,難認係出於惡意毀損名譽。法院強調,在民主社會中,對公眾人物的評論,即使措辭尖銳,只要未逾越合理評論界線,仍應受到保障。綜合衡量言論內容、方式及公共利益後,認定該貼文未達不法侵害名譽權程度。因此,法院判決駁回羅廷瑋請求損害賠償、刪除貼文及假執行聲請,並裁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