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中壢區觀光夜市發生離譜隨機傷人案,原因竟只是因為兇手「心情不好」!一名手持捐款箱的男子小明(化名),竟在人潮洶湧的夜市內,鎖定毫無防備的陌生女子,持竹籤朝大腿、臀部猛刺,短短半小時內連傷3人,現場女子驚恐尖叫、憤而報警。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刑法》傷害罪判處拘役100天,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114年1月24日晚間8時30分至9時許,小明在桃園市中壢區觀光夜市內徘徊,期間竟手持竹籤,隨機朝三名女子下手。被害人分別出現左大腿穿刺傷、左臀部刺傷以及右大腿挫擦傷等傷勢。三人原本在夜市逛街,突遭攻擊,事後隨即向中壢警分局報案,警方到場調查後依法送辦。
法院審酌,小明的行為已構成《刑法》傷害罪。雖然三起傷害行為發生時間相近、地點相同,但屬於分別起意,各自獨立侵害不同被害人身體法益,因此認定為三罪。法官也指出,小明為瘖啞人士,過去曾涉妨害性自主、竊盜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均已執行完畢。
庭審期間,小明辯稱因心情不佳才犯案。法院認為,被告明知不可任意傷害他人,卻在人潮眾多的夜市內趁人不備持竹籤攻擊,除造成身體傷害,也使被害人承受突如其來的心理恐慌與不安。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未獲得被害人諒解,綜合犯罪動機、生活狀況及前科紀錄,最終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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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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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酌,小明的行為已構成《刑法》傷害罪。雖然三起傷害行為發生時間相近、地點相同,但屬於分別起意,各自獨立侵害不同被害人身體法益,因此認定為三罪。法官也指出,小明為瘖啞人士,過去曾涉妨害性自主、竊盜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均已執行完畢。
庭審期間,小明辯稱因心情不佳才犯案。法院認為,被告明知不可任意傷害他人,卻在人潮眾多的夜市內趁人不備持竹籤攻擊,除造成身體傷害,也使被害人承受突如其來的心理恐慌與不安。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未獲得被害人諒解,綜合犯罪動機、生活狀況及前科紀錄,最終依傷害罪判處拘役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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