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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中指出,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的收受賄賂罪,重點在於是否存在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間的對價關係,而非形式上是否以政治獻金或餽贈名義進行。即便金錢交付時間在職務行為之前或之後,或以合法名目包裝,只要實質上具備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可成立犯罪。
合議庭進一步說明,雖無法直接掌握沈、柯會談內容,但沈慶京會後面露滿意微笑,屬可觀察之外在反應,已足以反映會談結果具有正面意義;再結合後續台北市政府迅速啟動京華城案送都委會研議,並逐步朝有利於沈慶京方向推進,顯示雙方會談內容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法院因此認定,雙方已透過默示方式形成對價合意,並達成賄賂期約。
此外,判決也指出,京華城容積獎勵案本身即存在明確違法性。法院認為,該案容積獎勵不僅欠缺法律依據,亦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範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所訂容積上限,並有違反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情形。即便辯方主張屬行政裁量範圍,法院仍認為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或濫用,相關決策仍須接受司法審查。綜合金流、會面過程與行政決策脈絡,法院認定210萬元政治獻金並非單純捐款,而是與特定職務行為相互對應的不法利益給付,構成賄賂犯行的重要一環,也成為本案定罪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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