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一名男子3日晚間駕車行經大昌二路與建工路口,疑因遭公車駛入車道被阻擋,竟逆向跨雙黃線超車,將公車攔下後和公車司機理論,高市警局三民二分局表示,未獲報案,惟影像中自小客車在行駛中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攔車,危險行徑已經觸法,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另後續也將依事證舉發。
網路社群平台PO指出,看到公車被一輛休旅車阻擋前進的過程,對此,三民二分局表示,於115年4月3日迄今,在「三民區大昌二路與建工路口行車糾紛案」,該分局未接獲相關報案資料。
惟影像中自小客車在行駛中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本分局將依相關事證進行舉發。另汽車駕駛涉犯刑法公共危險及強制罪,本分局將依法通知雙方到案釐清案情。
三民二警分局呼籲,民眾駕車切勿因一時情緒或行車糾紛而採取危險或妨礙交通之行為,以免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若遇糾紛應循求理性溝通、平和處理的方式解決,一時的衝動或是不理性的言行都有可能會因而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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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影像中自小客車在行駛中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本分局將依相關事證進行舉發。另汽車駕駛涉犯刑法公共危險及強制罪,本分局將依法通知雙方到案釐清案情。
三民二警分局呼籲,民眾駕車切勿因一時情緒或行車糾紛而採取危險或妨礙交通之行為,以免危及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若遇糾紛應循求理性溝通、平和處理的方式解決,一時的衝動或是不理性的言行都有可能會因而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