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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辯結庭上,死者父親親自出庭,並有妹妹及3名友人到場旁聽。他在庭後受訪時表示,一個21歲的孩子,從小栽培長大,卻因他人酒駕喪命,「只判10年真的太輕」。因此二審特別主張應適用《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罪,要求法院重新評價行為本質與危險程度。
陳父指出,依一審證據顯示,吳男長期無照駕駛,累積逾10萬元罰單未繳,案發當天更有連續闖紅燈、超速等行為,顯見並非單純酒後失控,而是長期漠視交通規範的「慣性違規」。他痛批,吳男如同「殺人機器」在道路上行駛,直到釀成死亡事故才停止,行為屬故意犯與累犯性質。
針對量刑部分,陳父進一步請求,酒駕致死罪應從9年提高至12年,肇事逃逸致死罪由5年提高至10年,並另行加計妨害公眾往來罪,盼能達到更高刑責,以回應社會對於重大交通犯罪的期待。不過,吳男的公設辯護人則表示,妨害公眾往來罪在起訴與一審審理時均未被認定成立,國民法官亦未採納該罪名,認為原審判決已屬妥適,不應重複評價同一行為。
此外,由於吳男羈押期限即將屆滿,合議庭庭末也一併開庭審理延押事宜,檢察官認為仍有羈押必要,家屬與辯方則表示無意見,相關裁定將另行處理。本案審理至此進入最後階段,是否加重刑責、甚至突破現行酒駕致死案件量刑框架,備受關注,也可能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司法判斷產生指標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