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口結構面臨高齡少子化的現象日趨嚴重,為讓每位孩子都能受到妥善照顧和保護,立法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希望藉此完備0至2歲托育服務體系的管理與輔導機制,並提升家長與兒童權益保障。三讀條文明定,托育人員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等行為,最高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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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剴剴案」發生後,托嬰議題備受關注,行政院會於去年5月通過兒托法草案,將0歲到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共有五大重點,包含居家托育執業資格調整、強化托育機構管理、增加多元托育型態、強化不當對待處理機制、加速布建公共托育資源等;行政院再加上朝野立委提出共計32版本。

三讀條文規範,稱兒童是指未滿12歲之人,為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及性別平等,保障兒童接受適齡適性之保育照顧,確保兒童托育服務品質,提升公共托育服務量能,支持人民兼顧育兒與工作,並建構完善托育服務體系,特制定本法。

三讀條文明定,托育相關人員若對兒童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為,將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此外,居家托育人員不得收托5人以上兒童,違反者最高處3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在「監管雲」相關條文部分,三讀條文指出,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並加以保密;此外,應將資料傳送至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建置的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違反相關規範,可處負責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對此,綠委劉建國表示,該法案自去年5月28日首次排案處理,歷經8次委員會逐條審查,並於12月22日完成委員會審查送出。針對後續仍有爭議的條文,他再召集3次朝野協商,與各黨委員反覆討論,最終於今年3月27日、兒童節前取得朝野共識,完成協商交付院會,並得以在今天完成法案三讀,完善托育體系。

劉建國指出,本次修法從制度源頭強化管理,不僅提升居家托育的法律位階與從業資格要求,也同步強化托育機構的透明度與評鑑制度,讓家長能清楚掌握托育資訊;同時將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機制全面法制化,強化證據保全與責任追究。

陳佩君編輯記者


《今日新聞》新聞一部政治中心記者,深根黨政新聞,長期觀察台灣政壇脈動,曾服務過其他家台灣媒體,歷經編輯與第一線採訪記者,多年累積新聞判斷與臨場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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