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醫學大學創新創業教育中心5年前爆發男主管性騷擾男部屬事件,加害者傳送精子游動的畫面到工作群組,標註被害人並傳送「要不要我幫你驗看看」等訊息而挨告求償,被害人連學校都一併告進去,要求連帶賠償30萬元,一審判賠5萬,今天二審仍維持5萬元賠償金。男主管和校方不得上訴,只有被害者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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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提告主張,2021年8月24日擔任北醫大創新創業教育中心辦事員期間遭到性騷擾,創業教育中心蕭姓主任在通訊軟體工作群組中傳送精子游動的顯微鏡成像影片,並標註他的帳號、傳送「精子活性快篩」、「要不要我幫你驗看看」、「當我的受試者XD」等文字訊息,此性騷擾行為已侵害他的人格權、名譽權,因此請求蕭姓主任及校方連帶賠償3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並請求蕭姓主任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蕭姓主任應給付被害人5萬元,北醫大不須賠償,被害人和蕭姓主任均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認為,蕭姓主任在工作群組的行為屬於執行職務之範疇,該行為以帶有戲弄及輕蔑的方式詢問被害人要不要進行精子活性快篩,具有性意味,易使他人感受被冒犯及不尊重,逾越正常職場社交之份際,足對被害人造成冒犯性之工作環境,構成性騷擾行為。

合議庭審酌雙方的身分資力、加害程度與被害者所受到的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蕭姓主任應賠償被害人非財產上損害5萬元。

對於被害人要求回復名譽,二審法官覺得,傳送「精子活性快篩」、「要不要我幫你驗看看」、「當我的受試者XD」等文字並標註被害人,一般人看到也不至於對被害者有生育能力不佳的印象,並未貶損被害人的社會評價,因此蕭姓主任不需為被害人做任何事情以「回復名譽」。 

判決指出,北醫大在案發前已訂立相關性騷擾防治規範、為教職員積極安排各種性騷擾防治課程之教育訓練及活動,並在工作場所張貼禁止性騷擾(含校內申訴專線內容)之海報、設置性平會處理性平事件,接獲被害人申訴後,立即介入積極處理、調查本件性騷擾事件,並避免蕭姓主任繼續接觸疑似被害學生或職員,堪認已盡力防免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有《性別平等法》第27條第1項但書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所示得不負賠償責任情形,因此被害者請求校方與蕭姓主任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劉松霖編輯記者

人會老、衣服可能越來越穿不下,但寫過的新聞如果沒下架還在那,那是超越個人的存在和價值,也是一種活過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