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順應數位時代潮流及國際發展趨勢,中央銀行近年來進行數位貨幣(CBDC)的研究與試驗,並於今(15)日公布總結報告。央行指出,由於台灣現行的支付體系已相當便利,目前尚無發行零售型CBDC的急迫性,而且未來如果要發行CBDC ,必須先完備相關法制規劃,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央行傾向制定專法,非僅修正《中央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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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指出,目前已發行CBDC者多為金融基礎設施較不足的國家,例如巴哈馬、牙買加及奈及利亞等,主要目標是促進普惠金融,但發行至今發展均未如預期,而主要先進國家如歐盟、日本等仍在研究與試驗階段。

央行說,我國CBDC發展進度與主要先進國家同步,持續穩步研究與試驗。在零售型CBDC方面,由於台灣現行的支付體系已相當便利,因此目前尚無發行零售型CBDC的急迫性,惟為協助整合政府部門與私部門相關資源,央行以CBDC雛型平台架構為基礎所建置的數位金流平台,先以支援數位券支付功能為試作項目,藉此驗證平台技術的可行性與高承載量能,將來可持續支援政府各項發放政策,並繼續精進數位金流平台的功能與效能,提高政府發放政策之成效。

在批發型CBDC方面,央行認為 這有助於維持央行貨幣作為代幣化世界的清算工具,因此,央行在2024年協同財金公司及參與銀行建置代幣化金流試驗平台,現正持續與集保結算所合作試驗以批發型CBDC支援各種代幣化資產交易,探索未來共同建構代幣化金融基礎設施的可行性。

儘管CBDC是促進跨境支付的可能改善方案之一,央行也表示,各國CBDC尚在研究與試驗中,且國際間對於CBDC 的跨境支付尚未有共通標準,但央行行仍將持續關注與研究,確保未來發展與國際同步。

此外,央行也提到,雖然現行《中央銀行法》第13條授權央行發行國幣,但與其他條文卻有互相牴觸之處,例《中央銀行法》第15條提及貨幣的印製、鑄造,以及面額、形式等用語,顯然是針對實體貨幣,無法完全涵蓋數位形式的CBDC,因此,目前發行CBDC的法律基礎似未充足。

考量立法的經濟效益與規範的完整性,如欲發行CBDC,央行也表態傾向制定專法,而非僅修正《中央銀行法》,主要專法能完整規範CBDC的法幣地位、法律性質與法償效力;需建立中介機構的監管架構,明確規範其資格、條件,以及央行與中介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此外,CBDC或屬「無體財產權」,其財產權移轉的效力、時間點,以及在破產或強制執行時的法律地位,皆需透過法律明確規範,還有數位形式的CBDC面臨的犯罪型態,如竄改帳本、系統攻擊,與偽造實體貨幣截然不同,現行《刑法》的偽造貨幣罪難以涵蓋,需有專法應對。

顏真真編輯記者

從平面媒體、雜誌主編再到網路媒體,擁有超過20年財稅金融採訪資歷,不僅見證過國內卡債風暴、本土金融危機、全球金融海嘯,還有台灣金融發展過程,從多次金融改革到金融整併,甚至台灣史上首次金控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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