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4)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僅保留舞廳、高爾夫球場等娛樂稅,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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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娛樂稅法》規定,娛樂稅課徵項目有6項,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電影最高不得超過60%,演唱會不得超過30%,各項競技比賽(如球賽)不得超過10%。

此案在財政委員會初審時藍綠白立委已達成共識廢除多數娛樂稅項目,根據三讀條文,廢除前4項娛樂稅,僅保留後2項娛樂稅,其中舞廳或舞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0%,另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稅率不得超過25%。

另外,對於後兩項娛樂稅,修法也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娛樂稅,但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且應訂明停徵期限。

李怡姍編輯記者

深受媒體產業的吸引,我始終對新聞工作懷抱著高度熱忱。新聞不僅是資訊的傳遞,更是影響社會思潮、引發公共討論的重要力量。在擔任 NOWNEWS 今日新聞的新聞編輯期間,我深入參與每日即時新聞的選題、撰寫等,隨時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