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得夠久就有房子的優先購買權嗎?高雄有一位房東原本要把出租的房屋收回,但是租客都不搬走,更聲稱已經承租該房屋超過25年,擁有「優先承購權」。房東口頭告知、寄發存證信函等,租客還是不搬走,房東只能請法律協助,經過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房客不符合優先承購權條件,判處租客應該搬走,全案仍可上訴。
她租25年!搬家困難 稱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判決書指出,高雄一位張姓房東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王姓女子多年,近期有把房屋收回來處置,在2025年2月底就口頭告知王女,租約需要終止,要把房子收回,並且在同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但王女都不願意搬走,房東迫不得已,只能提出告訴。
王女認為,自己已經在該房屋住了25年以上,而且從來沒有積欠房租,自己應該要有該房屋的「優先承購權」。王女指出,已經住了這麼多年,搬家很不容易,房東要求她搬走並不合理,請求法官駁回房東的告訴。
▲租客認為搬家很麻煩,應該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示意圖/家庭消費中心攝) 法律未規定租客有權先買 判決需搬離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租賃若沒有規定期限,房東、房客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該案件雙方的租賃契約沒有規定租賃期限,所以張姓房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請求租客搬離,王女雖然稱有「優先承購權」,不過根據《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另外《民法》也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該案件只是單純的住宅房屋租賃,房東、房客並沒有「分別共有」或是「公同共有」的關係,該房子也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所以沒有優先承購權,因此法官判決,房客王女應該搬離租屋,並且返還房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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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高雄一位張姓房東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王姓女子多年,近期有把房屋收回來處置,在2025年2月底就口頭告知王女,租約需要終止,要把房子收回,並且在同年3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但王女都不願意搬走,房東迫不得已,只能提出告訴。
王女認為,自己已經在該房屋住了25年以上,而且從來沒有積欠房租,自己應該要有該房屋的「優先承購權」。王女指出,已經住了這麼多年,搬家很不容易,房東要求她搬走並不合理,請求法官駁回房東的告訴。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租賃若沒有規定期限,房東、房客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該案件雙方的租賃契約沒有規定租賃期限,所以張姓房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請求租客搬離,王女雖然稱有「優先承購權」,不過根據《土地法》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另外《民法》也有「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該案件只是單純的住宅房屋租賃,房東、房客並沒有「分別共有」或是「公同共有」的關係,該房子也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所以沒有優先承購權,因此法官判決,房客王女應該搬離租屋,並且返還房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