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醫美診所爆發隱私爭議,引發社會對醫療空間裝設攝影器材的集體焦慮,雖然主管機關也火速介入調查,並且給與多家診所祭出重罰,但仍有多位醫學與法學專家聯合發聲,認為應該完善國內醫療環境影像治理相關法規,以確保醫、病雙方的權益與安全,呼籲社會不應陷入「全面貼標籤」的討論,而應藉此機會正視醫療現場的真實風險,將焦點轉向建立健全的「醫療影像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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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醫學與法學專家討論的重要觀點之一,就包含影像存在的必要性,是否能作為「防禦性醫療」的雙向安全閥,對此,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講座教授李伯璋提到,當糾紛發生時,客觀的影像紀錄能代替醫病雙方各執一詞的主觀陳述,還原事實真相,保護醫護免受誣告,也保護病患的實質權益。他強調,應該先對場域做分級,明確清楚哪些地方可以做影像攝錄、避免醫療糾紛,並且應該與病人對於影像攝錄,有事前的充分溝通。

而至於這次還有一個很大的爭議點,就是「偽裝偵煙式」的針孔攝錄機器,對此,東吳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鼎軒,翻轉針孔即偷拍的迷思,他強調,評判法律責任不應只看器材是圓球式還是偽裝偵煙式,關鍵在於「裝設目的」是否具備正當性。

他舉例: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竊錄罪,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妨害秘密罪,其中關鍵之一就是「無故」,黃鼎軒教授認為無故就是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要參酌個案狀況與社會經驗,至於如何證明醫院不是偷拍?他強調應該內部要有管控機制,建立完善的監視錄影的管理辦法,取得影像的過程要留下紀錄,甚至是存於第三方機構、定期銷毀的機制。另外,他也舉例韓國的醫美相關規定,有嚴格攝錄治療過程,但其目的是為了防止醫病糾紛,反觀台灣,黃鼎軒教授認為應該要讓患者知道有錄影,在簽訂療程同意書的過程,應該做到充分告知錄影的條款。

台灣醫事法學會監事鄭牧民也提到,過去曾遇過一個案例,是病患不顧醫護人員的阻攔,在診療開始前,強行要從診療椅上突然離開,結果導致絆到一旁的醫療器材管線摔傷,最後更是大動作提告院方求償,所幸院方透過醫療影像證明,也顯示相關攝錄影片,在案件中的確發揮保護醫事人員的作用,有其存在必要性。

而在這一次的醫美風波下,針對主管機關對涉案20多家診所一律祭出停業半年的最重處分,法律專家也提出法理質疑,鄭牧民監事就強調,各診所的裝設數量、場所與動機情節各異,缺乏通盤考量、順應輿論的「齊頭式重罰」恐有違比例原則。

各界都在呼籲,政府與產業應該共同制定獨立的醫療錄影禁(限)用原則,來達到影像的「存取權限」、「病患事前知情同意權」以及「自動覆蓋與銷毀週期」透明機制的建立,才能讓影像真正服務於醫療安全,而非侵害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