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男子李偉甄受僱來台擔任詐騙集團提款車手,短短數天內提領18名被害人的詐騙款項,受害人遍及全台,詐騙手法包括假投資、假交貨、假客服、假演唱會門票及色情交友等。台中地方法院認定他參與詐欺集團並協助洗錢,嚴重助長詐騙犯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並沒收犯罪工具及扣得的15萬4千元犯罪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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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偉甄為香港籍人士,自114年12月加入詐騙集團後,依集團指示攜帶提款卡,到台中市多處銀行及超商ATM提領被害人匯入的人頭帳戶款項,再將現金交付上手,以製造金流斷點、掩飾犯罪所得流向。


詐騙集團透過Threads、Facebook、Instagram及Telegram等社群平台廣泛尋找被害人,利用假投資平台、假贈品、假賣貨、假客服、假演唱會門票交易及色情交友等話術,誘騙民眾匯款,共造成18名被害人受騙,李男則負責提領詐得款項。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鎖定李男行蹤,114年12月12日下午在台中市烏日區一家銀行外,當場查獲他正在提款,並查扣提款卡、手機及現金15萬4千元。


法院審理時,李偉甄坦承犯行。法官認為,被告明知來台工作內容就是提領詐騙贓款,仍為貪圖報酬,自香港來台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雖然並非集團主謀,但提款車手是詐騙集團取得犯罪所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其行為協助掩飾犯罪金流,危害社會治安及人民財產安全。


法官指出,近年詐騙犯罪猖獗,政府持續投入大量警力及司法資源打擊,但詐騙集團仍不斷吸收境外人士來台犯案。李男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依法獲減刑,但迄今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被害人的財產損失也尚未獲得填補。判決並特別指出,國內詐騙案件長期氾濫,社會普遍認為司法量刑偏輕,導致犯罪成本低廉,無法有效嚇阻不法分子持續投入詐欺犯罪,因此本案不宜以最低法定刑量刑,最終依18件加重詐欺罪分論併罰,判處李偉甄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另扣案提款卡、手機及犯罪所得15萬4千元均依法宣告沒收。
 

鄧力軍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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