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張國華捲入長榮海運內線交易疑雲,檢方日前裁定以1.2億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監控。有律師認為,張國華身價852億元,檢方認定內線交易擬制性犯罪所得逾21億元,交保金不及犯罪所得十分之一,質疑交保金額明顯偏低,恐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順利進行,也引發外界對防止串證、滅證效果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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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檢舉本案的律師林正疆在節目表示,本案受到高度關注,除因張國華身為長榮集團重要決策者外,更在於檢方初步認定的擬制性犯罪所得約21.1億元,而若依後續股價變化推估,相關帳面利益可能更高。雖然擬制性犯罪所得與帳面利益屬不同法律概念,最終仍須待檢方起訴及法院審理認定,但無論採何種計算方式,都已遠高於《證券交易法》加重處罰的1億元門檻。

他表示,交保制度除考量被告是否逃亡外,也應兼顧防止串證、滅證及影響證人等風險。由於張國華在長榮體系具有相當影響力,案件又牽涉家族成員、公司高層及相關企業人士,若偵查期間相關證人說法遭協調,或交易指示、會議紀錄、通訊紀錄等重要資料受到影響,恐增加案件調查難度。

林正疆進一步指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明定,公司董事、經理人、大股東,或因職務、控制關係而知悉重大消息者,在重大訊息公開前及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賣相關股票。若違反內線交易規定,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所得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以上,刑責將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張國華最終遭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將面臨加重刑責。

本案後續仍待檢方持續偵辦,是否提起公訴及法院最終認定犯罪所得與刑責,仍有待司法程序釐清。不過,交保金是否足以達到保全證據與避免干擾偵查的效果,已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金武鳯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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