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增候選人資格限制,凡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未來將不得登記參選總統、副總統。立法院盼藉此提高國家元首候選人的誠信門檻,防止涉及重大詐欺犯罪者角逐國家最高公職。
此次修法由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她表示,總統身為國家元首,肩負治理國家與人民託付,無論人格操守或廉潔標準,都應高於一般公職,因此若曾犯下重大詐欺犯罪並遭判決確定,仍允許參選總統、副總統,明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誠信的基本要求。
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已明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包括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特定犯罪者,不得登記參選。此次修法則進一步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規範,凡觸犯該條例且判決確定者,同樣喪失參選資格。
內政部指出,2023年修法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於2024年7月31日施行,並將相關加重詐欺犯罪納入規範且提高刑責,因此基於候選人資格一致性與公平性,內政部尊重修法考量,而中選會也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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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已明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包括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特定犯罪者,不得登記參選。此次修法則進一步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納入規範,凡觸犯該條例且判決確定者,同樣喪失參選資格。
內政部指出,2023年修法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列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於2024年7月31日施行,並將相關加重詐欺犯罪納入規範且提高刑責,因此基於候選人資格一致性與公平性,內政部尊重修法考量,而中選會也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