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多家苦茶油一級致癌物超標,其中國際機能、永豐餘透過威加公司委託嘉義「源春製油廠」代工的苦茶油聲稱是阿里山小農苦茶籽所製造,但經衛生局調查,業者只提出採購代理人所提供的苦茶籽採收照片、影片做為證明文件。北市衛生局依照食安法重罰300萬。
永豐餘透過威加公司委託源春製油廠代工製油,後續永豐餘卻自主檢驗、通報苦茶油苯駢芘超標。而食藥署日前提到,永豐餘的「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威加公司「高仰三苦茶油」是向在地小農收購後,提供源春製油廠,為「陳姓農民」的茶籽,但該位農民的苦茶籽是向他人收購,卻沒有明確的佐證文件,因此也對實際來源存疑,衛生單位報請檢察機關偵查。
標榜在地小農苦茶籽卻無證明 北市衛生局開罰
北市衛生局今(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威加公司對外標榜案內產品「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高仰三苦茶油」採用阿里山小農苦茶籽製造,但衛生局調查時,業者僅提出採購代理人所提供的苦茶籽採收照片、影片做為佐證資料。
「無法提出具體證明與案內產品所使用原料具有對應關聯性」,北市衛生局提到,也無法據以確認,該批苦茶籽確實供案內產品製造使用。
衛生局直指,威加公司對其販售產品負有管理、驗收及品質把關責任,卻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北市衛生局依食安法第47條第12項提供資料不實「重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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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榜在地小農苦茶籽卻無證明 北市衛生局開罰
北市衛生局今(7)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威加公司對外標榜案內產品「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高仰三苦茶油」採用阿里山小農苦茶籽製造,但衛生局調查時,業者僅提出採購代理人所提供的苦茶籽採收照片、影片做為佐證資料。
「無法提出具體證明與案內產品所使用原料具有對應關聯性」,北市衛生局提到,也無法據以確認,該批苦茶籽確實供案內產品製造使用。
衛生局直指,威加公司對其販售產品負有管理、驗收及品質把關責任,卻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北市衛生局依食安法第47條第12項提供資料不實「重罰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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