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稅捐債權,財政部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繳納通知文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的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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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去(114)年11月出售房地,未依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280萬元,並合法送達繳款書。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前房地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他約定已載明,此件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且地政士亦已充分告知其申報義務,但在出售房地取得高額價金,卻未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也未繳納核定稅捐,且查到正移轉其名下其他不動產,其逃避報繳稅捐義務意圖甚明。

因此,為防範其變現脫產,影響稅捐債權的徵起,國稅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分署隨即扣押甲君欲移轉之不動產並辦理查封登記,甲君為順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交易,遂主動繳清全數稅款。

國稅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即會依法啟動假扣押機制,因此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顏真真編輯記者

從平面媒體、雜誌主編再到網路媒體,擁有超過20年財稅金融採訪資歷,不僅見證過國內卡債風暴、本土金融危機、全球金融海嘯,還有台灣金融發展過程,從多次金融改革到金融整併,甚至台灣史上首次金控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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