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下惡意逼車與車牌卻「檢舉無門」?台中一名民眾在台74線快速道路遭逼車,因行車紀錄器未顯示時間日期導致舉發失敗。市議員陳雅惠今(30)日市政總質詢指出,惡意逼車極易釀成嚴重傷亡,現行檢舉制度過於僵化,警方應主動調閱道路監視器查證,不能讓危險駕駛因程序瑕疵逃過法網。
陳雅惠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陳情,在台74線遭遇惡意逼車,雖然行車紀錄器拍下全程且車牌清楚可辨,並保留了 Google 相簿顯示的拍攝日期、時間及定位,民眾也願意提供原始影片配合查證,最終仍因影像缺乏日期時間要件未獲舉發。
陳雅惠指出,惡意逼車一旦釀成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傷亡,警方能否依民眾提供的時間、地點,進一步調閱道路監視器或其他客觀資料查證,不應讓案件停在「不能舉發」。她強調,警方站在執法第一線,最了解實務上的困難,應主動彙整問題向中央反映,完善危險駕駛檢舉及告發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嚇阻效果。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回應表示,依現行交通違規檢舉規定,檢舉仍須符合具名、期限及時間、地點等法定要件;若民眾另以「陳情或投訴」方式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可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符合違規事證即可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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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惠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陳情,在台74線遭遇惡意逼車,雖然行車紀錄器拍下全程且車牌清楚可辨,並保留了 Google 相簿顯示的拍攝日期、時間及定位,民眾也願意提供原始影片配合查證,最終仍因影像缺乏日期時間要件未獲舉發。
陳雅惠指出,惡意逼車一旦釀成事故可能造成嚴重傷亡,警方能否依民眾提供的時間、地點,進一步調閱道路監視器或其他客觀資料查證,不應讓案件停在「不能舉發」。她強調,警方站在執法第一線,最了解實務上的困難,應主動彙整問題向中央反映,完善危險駕駛檢舉及告發機制,才能真正發揮嚇阻效果。
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回應表示,依現行交通違規檢舉規定,檢舉仍須符合具名、期限及時間、地點等法定要件;若民眾另以「陳情或投訴」方式提供具體時段及地點,警方可進一步調閱監視器等資料查證,符合違規事證即可依法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