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選舉將近,造勢活動若提供便當,是否可能踩到賄選紅線?國民黨立委黃健豪昨(13)日以造勢場合發放80元至120元便當為例,接連追問究竟是否違法?法務部長鄭銘謙則多次強調,不能單憑餐點價格認定賄選,關鍵仍在提供利益與投票行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以及是否足以影響、動搖選民投票意願,必須依個案事實判斷。
黃健豪追問:80元至120元便當算賄選嗎?
黃健豪昨質詢時提問,選舉造勢活動經常提供便當,若餐點價格約在80元至120元之間,究竟會不會構成賄選?他認為,這類活動相當常見,若主管機關沒有更清楚的判斷方式,參選人恐怕無所適從。
鄭銘謙回應,判斷重點並非餐點值多少錢,而是候選人提供利益時,是否與選民投票行為之間形成對價?以及是否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願?
黃健豪隨即反問,候選人辦造勢活動,本來就是希望爭取選民投票支持,「辦造勢活動,當然是希望他投給我」,難道因此就可能構成賄選?
卓榮泰:若要求「投票交換」 可能成為對價證據
行政院長卓榮泰則表示,如果在提供餐飲、物品時,同時要求選民以投票作為交換,就可能成為檢方判斷「對價關係」的證據。檢察官會依具體情況獨立判斷,例如提供物品時,有沒有要求投票權人作出特定行為、施加壓力,或要求配合投給特定對象,都可能影響案件認定。若只是活動交通過程中提供簡單飲水,沒有附帶任何投票條件,檢察官也可能做出不同判斷,因此仍須回到個案事實。
「去造勢吃便當就能檢舉?」 黃健豪質疑標準不明
黃健豪進一步追問,如果民眾得知候選人舉辦造勢活動,到了現場吃了由候選人或支持者準備的便當,是否就可以因此檢舉賄選?
鄭銘謙再度表示,「這要做個案認定」,仍要回到是否存在投票對價,以及利益是否足以影響投票意願?他強調,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所建立的認定標準並沒有改變,檢調機關仍是依照相同原則查辦,並非只看便當值80元、100元或120元,就直接認定有罪或沒事。
30元不是「賄選門檻」 只是發動偵查參考值
事實上,鄭銘謙日前接受備詢時也曾說明,30元並不是構成賄選的絕對金額標準,而是檢察官是否發動偵查的參考值。即使物品價值超過30元,只要沒有投票對價、也不足以動搖投票意願,不代表一定構成賄選;反過來說,即使低於30元,若存在明確對價,仍可能遭查辦。
鄭銘謙當時表示,最高法院也沒有訂出「100元以下沒事、200元以上就是賄選」這類固定金額界線,仍須綜合利益內容、對價關係及對投票意願的影響判斷。
游盈隆:別只糾結便當多少錢 要回歸《選罷法》99條
而針對此議題,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昨也加入說明,表示賄選認定仍應回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不能只看物品價格高低,還必須綜合檢視是否交付不正利益、是否存在投票對價等要件,「如果單純糾結在東西價值多少、會不會構成賄選?這沒必要」。
黃健豪則仍認為,法務部反覆以「個案認定」回應,實務上的紅線仍不夠清楚。鄭銘謙否認執法存在雙重標準,強調檢方會依《選罷法》及最高法院判決辦理,最後更回應:「《選罷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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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豪昨質詢時提問,選舉造勢活動經常提供便當,若餐點價格約在80元至120元之間,究竟會不會構成賄選?他認為,這類活動相當常見,若主管機關沒有更清楚的判斷方式,參選人恐怕無所適從。
鄭銘謙回應,判斷重點並非餐點值多少錢,而是候選人提供利益時,是否與選民投票行為之間形成對價?以及是否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願?
黃健豪隨即反問,候選人辦造勢活動,本來就是希望爭取選民投票支持,「辦造勢活動,當然是希望他投給我」,難道因此就可能構成賄選?
卓榮泰:若要求「投票交換」 可能成為對價證據
行政院長卓榮泰則表示,如果在提供餐飲、物品時,同時要求選民以投票作為交換,就可能成為檢方判斷「對價關係」的證據。檢察官會依具體情況獨立判斷,例如提供物品時,有沒有要求投票權人作出特定行為、施加壓力,或要求配合投給特定對象,都可能影響案件認定。若只是活動交通過程中提供簡單飲水,沒有附帶任何投票條件,檢察官也可能做出不同判斷,因此仍須回到個案事實。
「去造勢吃便當就能檢舉?」 黃健豪質疑標準不明
黃健豪進一步追問,如果民眾得知候選人舉辦造勢活動,到了現場吃了由候選人或支持者準備的便當,是否就可以因此檢舉賄選?
鄭銘謙再度表示,「這要做個案認定」,仍要回到是否存在投票對價,以及利益是否足以影響投票意願?他強調,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所建立的認定標準並沒有改變,檢調機關仍是依照相同原則查辦,並非只看便當值80元、100元或120元,就直接認定有罪或沒事。
30元不是「賄選門檻」 只是發動偵查參考值
事實上,鄭銘謙日前接受備詢時也曾說明,30元並不是構成賄選的絕對金額標準,而是檢察官是否發動偵查的參考值。即使物品價值超過30元,只要沒有投票對價、也不足以動搖投票意願,不代表一定構成賄選;反過來說,即使低於30元,若存在明確對價,仍可能遭查辦。
鄭銘謙當時表示,最高法院也沒有訂出「100元以下沒事、200元以上就是賄選」這類固定金額界線,仍須綜合利益內容、對價關係及對投票意願的影響判斷。
游盈隆:別只糾結便當多少錢 要回歸《選罷法》99條
而針對此議題,中選會主委游盈隆昨也加入說明,表示賄選認定仍應回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不能只看物品價格高低,還必須綜合檢視是否交付不正利益、是否存在投票對價等要件,「如果單純糾結在東西價值多少、會不會構成賄選?這沒必要」。
黃健豪則仍認為,法務部反覆以「個案認定」回應,實務上的紅線仍不夠清楚。鄭銘謙否認執法存在雙重標準,強調檢方會依《選罷法》及最高法院判決辦理,最後更回應:「《選罷法》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