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30)日三讀《刑法》185條修正案,將毒駕再犯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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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10年內再犯致死最高死刑

根據三讀條文,若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毒駕,行政院、藍白黨團都各自提出版本,今天院會先表決行政院版,但僅綠委支持,藍白反對未通過,隨後表決藍白共提版本,僅綠委莊瑞雄反對,其他綠委則未投票。

毒駕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指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修法同時也加重刑罰,犯第一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蘇柏銓編輯記者

入行邁入第4年,關注國民黨、立法院與內政部動向,同時兼跑國防部議題。習慣在權力與政策的交會處觀察、提問,試著把複雜的政治現場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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