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一句「沒事」,真的就能當作沒事?台中一名張姓男子駕車離開停車格時,不慎撞倒路旁停放的機車,雖停車請同行友人下車查看並扶起機車,卻因友人表示車輛沒有明顯損傷,便未報警逕自離去。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認定張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舉發,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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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第三分局交通分隊日前下午4點多,獲報前往南區工學北路處理交通事故。26歲陳姓女子向警方表示,她前一天下午2點多將機車停放在路旁停車格,當晚11點多準備騎車返家時,卻發現原本架在中柱上的機車已倒向側柱,左側車身出現損傷,連車牌也被撞凹,懷疑停車期間遭其他車輛碰撞,因此隔天返回現場報警。


員警到場後,立即調閱周邊監視器,並在附近店家協助下取得影像。由於陳女停車時間較長,增加影像比對難度,員警仍逐一檢視,終於找到事發畫面,還原事故經過。畫面顯示,一輛自小客車從路旁停車格駛離時,不慎碰撞陳女的機車,導致機車倒地。駕駛隨即將車停靠前方路旁,車上一名乘客下車將機車扶起,隨後返回車內,一行人便直接離開現場。警方根據車牌及影像循線追查,通知54歲張姓男子到案說明。


張男坦承當時確實有撞倒機車,發現後請同行友人下車查看、扶起機車,因友人表示車輛看起來沒有明顯損傷,才決定離開,對於造成車主困擾也深感抱歉。


警方表示,張男肇事後未依規定處置,已依法舉發,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同時協助雙方處理後續賠償事宜,陳女也對警方積極協助表達感謝。警方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卻未依規定處置,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肇事逃逸者,並吊扣駕駛執照1至3個月。即使事故僅造成車輛損傷,也不能因自認損害輕微、已將車輛扶起,或打算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自行離開,仍應停車、留在現場並撥打110報警,以免觸法。

鄧力軍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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