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改了以後,經濟困難的老人,看病時原本由政府幫忙出的部分醫療費,還能不能繼續補?」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老人福利法》第22條,增加中央補助一定所得條件以上長者健保費的規定,但同時刪除原條文中,針對無力負擔健保「部分負擔」以及「健保未給付醫療費用」,地方政府應予補助的文字。民眾黨高雄市議員候選人林于凱、醫師蘇偉碩今(2)日召開記者會,提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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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偉碩表示,他盤點各縣市相關規定後認為,即使《老人福利法》第22條修正,地方政府原本依其他法律制定的醫療補助辦法並不會因此失效。他指出,包括《社會救助法》第20條,本來就授權直轄市自行訂定醫療補助的給付項目、方式與標準,因此不能直接把「老福法第22條文字被刪」解讀成所有地方弱勢醫療補助都沒有法源。現行《社會救助法》確實另設醫療補助制度,適用對象包括低收入戶,以及罹患嚴重傷病且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蘇偉碩指出,以高雄為例,現行《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第一條,就明定是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0條訂定,補助內容包括嚴重疾病、傷害所生的健保自行負擔及部分非健保給付醫療費用。換句話說,高雄這套補助本身並不是單純建立在《老人福利法》第22條之上。

林于凱指出,他們比對六都制度後發現,針對「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及「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的醫療補助,高雄現行制度反而存在缺口。他表示,其他五都仍有不同法規或制度提供部分負擔、非健保給付等醫療補助,但高雄2016年修正《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後,醫療費用補助資格目前僅列「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林于凱質疑,既然地方政府有權自行訂定醫療補助辦法,為何部分弱勢長者的醫療補助資格,早在10年前就被排除?要求市府說明。

林于凱表示,根據高雄市現行法規,第4條規定,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資格為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條文則列入的是特定情況下的「看護費用補助」,並非一般醫療費用補助,林于凱因此質疑,高雄真正該檢討的問題,不只是這次中央修法會不會影響老人醫療補助,而是高雄自己的制度早已存在多年落差,他引用市府資料表示,115年上半年高雄補助經濟弱勢市民重傷病醫療費約517萬元,認為相較整體市政預算占比很低,卻可能影響經濟弱勢者就醫權益。

林于凱並承諾,若當選市議員,將推動修改現行制度,讓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生活補助等弱勢族群,也能有更完整的醫療補助資格。

陳美嘉編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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