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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說明,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屆滿前6個月,應填具申請書及換照的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換照程序、審查項目、評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NCC表示,依上開法令訂定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該法第11條規定,節目供應事業及境外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其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除有第八條或第九條情形應予駁回外,應依下列審查項目及評分基準審查:執照期間第4年至執照屆滿6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為40分、未來6年營運計畫為60分。
NCC表示,依過往實務,「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簡稱諮詢會議),均以「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項目羽配分辦理初審,委員會議對於諮詢會議所為初審評分及決議多予尊重,並參考作為複審決定;該案將以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予以發布,以作為依循。
翁柏宗強調,本案訂定的評分表中各細項評分,是將過去未公開的諮詢委員評分表予以法制化,也讓委員的審查實務分配透明化,並未針對特定電視台換照案。
另外,針對中天換照案,翁柏宗指出,9日該會有收到中天所交付的相關陳述資料,目前該會委員仍在審理資料當中,尚未排定排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