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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台日租賃習慣也完全不同,台灣人喜歡只要拎著行李即可入住,日本房客會要求承租空屋。何偉宏說明,日本風俗民情的緣故,不習慣使用他人物品,除了搬不走的浴缸、冷暖氣機、瓦斯爐等設備之外,喜歡自備傢俱、家電,因此在日本投資置產的台灣民眾,不需特地準備傢俱、家電,以利招租。
此外,台灣的租賃契約類型多為定期契約,意即房東與房客約定居住期間;但在日本分為兩種契約類型,常見的是「普通賃貸借契約」,為期兩年,期滿時承租方擁有優先續約權,屋主不得擅自請房客退租。
另一種是「定期借家契約」,期限額滿後,屋主得拒絕不再租給房客,若屋主對房屋有收回自住的可能,建議採用此種合約,因無法續約,但某種程度上會造成承租方的不便,所以在日本「定期契約」不如「普通契約」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