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店面租賃 到期換約有保障

▲店面租約到期後重新簽訂,房東與房客才有保障(圖/信義房屋提供)
▲店面租約到期後重新簽訂,房東與房客才有保障(圖/信義房屋提供)

財經中心 / 綜合報導

近期北市東區倒閉潮話題發燒,使各界關注起店面相關議題,多數業者租約到期時,與房東雙方常為求方便,未訂定新約,成為不定期租約,經常發生其中一方片面終止租約,引發糾紛。專家指出,不定期租約對房東風險較高,房客可依《民法》規定提前通知,即可終止合約;房東雖可主張自住或重建,終止租約,但證明難度高,因此最好還是租約到期後重新簽訂,雙方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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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承租店面、從事餐飲業的網友在網站上提到遭遇租約糾紛,他稱2014年合約到期後,房東遲遲不換約,在沒有合約的情況下繼續承租,按時繳納租金直到2019年,但就在3月突然被房東以電話告知,因為房東兒子要開店,所以要收回房屋,要求9月前搬離,但該網友認為設備、裝潢都是投資,實在沒有現金與能力搬遷。

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說明,若在租約期滿後,房客繼續使用店面,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轉變成「不定期租約」,代表雙方仍存在租約關係,若房客欲退租,必須提前通知,依繳納租金周期為基準,例如,每月繳納租金,則退租前一個月必須告知房東。

房東不具有隨意終止租約的權利,根據《土地法》100條,當房客發生將店面轉租於他人,或積欠租金,扣除押金後,欠租金額仍超過2個月;使用房屋時違反法令等情況,房東才得收回房屋終止租約。

劉韋德進一步指出,若房客均無違約或不當行為發生,但房東仍有意終止合約,則需依《土地法》100條第1款規定,基於自住或重建需求主張終止租約及收回房屋。不過其證明難度高,建議房東、房客雙方租約期滿後,仍應重新簽訂租約,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時口說無憑,損害彼此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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