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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義房屋客戶服務部執行協理劉韋德律師說明,若在租約期滿後,房客繼續使用店面,在沒有訂定新契約時,房東也繼續收取租金,依《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契約的「默示更新」,轉變成「不定期租約」,代表雙方仍存在租約關係,若房客欲退租,必須提前通知,依繳納租金周期為基準,例如,每月繳納租金,則退租前一個月必須告知房東。
房東不具有隨意終止租約的權利,根據《土地法》100條,當房客發生將店面轉租於他人,或積欠租金,扣除押金後,欠租金額仍超過2個月;使用房屋時違反法令等情況,房東才得收回房屋終止租約。
劉韋德進一步指出,若房客均無違約或不當行為發生,但房東仍有意終止合約,則需依《土地法》100條第1款規定,基於自住或重建需求主張終止租約及收回房屋。不過其證明難度高,建議房東、房客雙方租約期滿後,仍應重新簽訂租約,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時口說無憑,損害彼此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