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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警察局交通隊副隊長潘春林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車輛非雨、霧天氣等視線明顯不佳環境使用霧燈,違規處1200元至3600元,不過警方舉發白天開霧燈案件非常之少,劉姓老翁所收到的罰單,為民眾拍照檢舉後,員警逕行舉發。
劉姓老翁表示,在大太陽底下開霧燈,根本不會影響用路人安全,竟被開罰,反而是有許多駕駛開大燈、遠燈,導致用路人感到刺眼,卻沒有處罰,令人匪夷所思,況且有霧、沒霧,要如何界定,實在不合理,儘管已繳交罰款1200元與過期罰金100元,但仍認為應該要修法。
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技士張文宙指出,依照規定,沒有遇到下雨或起霧,除車頭前霧燈不能開啟外,車輛遠光燈也必須在要橋樑、隧道、山區,較為空曠之道路,不至於造成來車眩光的情況下使用,如果用錯時機,都有可能遭到處分。(編輯:陳清芳)1071212